昆明发布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意见征求稿 超3个月未开工应进行遮盖

搜狐焦点周口站 2021-08-24 12: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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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据文件起草说明,随着昆明市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住宅建设总量持续增

8月20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对《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据文件起草说明,随着昆明市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城市建设步伐加快和住宅建设总量持续增长,建设施工带来的扬尘污染已经成为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原因之一。出台一部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能让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能够持续、有效、常态化开展工作。

总体上,《管理办法》明确了适用范围;建立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控体系;鼓励和支持先进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装备和工艺;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及处罚。

《管理办法》共二十四条,旨在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管控职责、现场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明确扬尘污染防治责任主体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负首要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中,应将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监督施工单位制定防尘抑尘方案。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中,开工前必须制定防尘抑尘方案,确保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等。

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监理责任。

施工现场需配喷雾炮洒水车

非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当进行覆盖

《管理办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一般要求做了规定,要求设置现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设备,以及连续硬质围挡封闭管理。

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配备喷淋洒水降尘设施、喷雾炮,以及在醒目处安装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

《管理办法》还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要硬化工地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地面;要建设车辆冲洗设备及三级沉淀池。还要做好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动态措施,包括施工现场应依法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件、料具应当按总平面布局进行码放。对施工现场可能产生扬尘的物料堆放场所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等措施,对其他非作业面的裸露场地应当进行覆盖;对土石方、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进行资源化处理。

拆迁、切割等施工应采取湿法作业

工地超过3个月未开工,应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明确,建(构)筑物拆除、土石方作业、切割、铣刨等易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应当采取湿法作业。针对未开工或者停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或者简易绿化;超过3个月仍未开工或者恢复建设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此外,《管理办法》针对不同工程类别的特有情况,对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楼层建筑垃圾清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段施工作业,减少土石方裸露时间和渣土留存时间;拆除工程全过程采取湿法作业,拆除后不能及时开工的建筑用地覆盖、地面硬化、绿化;预拌混凝土(砂浆)企业对生产活动中搅拌站(楼)、骨料堆场应当封闭,并安装除尘装置,场内废料及裸面覆盖等现场扬尘防治要求做出了进一步规定。

同时,《管理办法》要求,对运输建筑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密闭,按规定线路和时间运输;鼓励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等信息化监管设备,做到人防物防技防三防结合。

各行政主管部门

应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

在管理、处罚方面,《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中,要将建设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列入日常监管范围,组织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检查;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方便公众举报;对扬尘污染防治不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云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昆明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实施处罚。

《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比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更新改造项目拆除及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负责拆除工程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一级整理项目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征求意见时间:2021年8月20日-2021年9月20日。

意见反馈方式:反馈意见和建议采用信函、传真或者邮箱反馈,信函寄至昆明市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4号楼496室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650000),并在信封上注明“《昆明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字样。

传真:0871-65367747

邮箱:kmzjjtz@163.com

凡与本次公开征求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在本市生活或者工作且年满18周岁的公民,均可提出意见建和议。《管理办法》听证会拟定于2021年9月下旬举行。

来源: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编:蒋冬琼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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