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租房如何申请?需要哪些条件?附申请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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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公租房申请指南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本市市区(含郑州经开区、郑州高新区、郑东新区、市内五区)户籍和在郑稳定就业的非本市市区户籍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公租房资格测试系统
如果你想快速确定自己是否满足公租房申请条件,可关注郑州本地宝,在后台聊天对话框发送:公租房,获取郑州公租房资格测试系统,能否申请一键即可查询确认!
具体申请条件
(一)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本市市区户籍3年以上。
2、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和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
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非本市市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郑州市居住证》。
2、在郑州市区正常缴纳养老保险且三年内累计24个月以上。
3、在本市范围内无自有房产 (在户籍地有房产除外)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4、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低保标准6倍 (含)。
5、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共同条件要求
1、申请保障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单身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述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28周岁。
3、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养关系。
注:新就业大学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未满3年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和人才引进人员不受户籍年限、养老保险缴纳时限和年龄限制。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
1、在本市市区购买过政策性住房 (房改房、经适房等)或在本市市区享受拆迁安置补偿的以及申请之日前5年内有房产转移记录的(因患有医疗行业标准范围内的重大疾病、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除外)。
2、在本市市区有自有产权住房家庭夫妻离异后一方单独提出申请,申请时距办理离婚登记或离婚判决生效时未满3年的。
3、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合计超过15万元的。
4、购有8万元以上 (以车辆购置税发票上计税金额为准)非营运车辆或2辆 (含)以上营运车辆的。
5、计入征信黑名单或被法院列入 “失信被执行人”的。
6、其他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情形。
图源:摄图网ID400123208
办理方式1网上受理
申请对象通过“郑好办 APP·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申请公租房”网上自主办理。
步骤一:进入郑好办APP,并按照提示完成操作。
步骤二:进入郑好办页面后,找到【一件事专区】,进入后选择【住房保障一件事】。
图源:郑好办APP截图
步骤三:进入后,点击【我要申请公租房】,勾选同意《用户承诺》,点击【在线办理】。
图源:郑好办APP截图
步骤四:选择自己所属的申请类型及个人情况,而后进入【公租房承租资格确认申请表】,正确填写个人信息后,点击【下一步】提交即可。
图源:郑好办APP截图
温馨提示:
1、郑好办提示:该事项办理时间为上午9:00-12:00。
2、由于“我要申请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属试运行阶段,如因网络问题自助办理不成的,请到窗口办理。
3、因省直、黄委会、铁路、电力、煤炭等非郑州市属单位及公民个人离婚协议(司法文书)、购车发票、退休工资明细等申请公租房相关信息未共享,需要按照“1+1+N”(1张身份证、1份承诺授权书、N个自证材料)要求,带齐相关材料,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辖区住房保障部门服务大厅窗口办理。共同申请人无法到场办理的,应出具委托书。
图源:图虫创意-763405002128752750
2、窗口受理
申请对象可到户籍或工作单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郑州市各区(县)各街道办理地点:
1、金水区:三全路与香山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金水区政务办事大厅三楼15、16号窗口;
2、二七区:行云路与赣江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二七区政务服务中心三楼6、7号窗口;
3、管城区:商城路与塔湾街交叉口西北角管城区政务中心C区1楼1、2号窗口;
4、中原区:华山路伊河路东北角中原区政务服务大厅2楼14号窗口;
5、惠济区:天河路与新城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北惠济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一楼;
6、高新区:枫杨街道金梭路41号不动产交易和登记大厅(西厅)5号窗口;
7、经开区:航海东路与第二大街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36号窗口;
8、郑东新区:黄河南路与宏图街交叉口服务中心三楼8号窗口;
郑州公租房现可线上交租
继“我要申请公租房”、“一网通办、一次办成”业务后,2021年12月15日郑州公租房网上在线缴租功能已正式上线运行,将为群众带来更多便利。在线缴纳租金功能以“郑好办”为依托,公租房租户通过郑好办APP进入“一件事专区·住房保障一件事·我要交公租房租金”即可实现公租房在线缴租。
办理流程
进入郑好办页面后,点击【公租房】即可进入办理入口,点击【我要交公租房租金】,即可实现在线缴纳。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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