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人,事关你家房子!这些消息一定要知道……

周口晚8点 2017-07-26 23: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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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幕。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二审。相较于《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近100处。对于关注度比较高的修改,记者进行了梳理。

7月24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开幕。备受关注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二审。相较于《条例(修订草案)》一审稿,二审稿修改了近100处。对于关注度比较高的修改,记者进行了梳理。

今年3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曾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并在梳理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方面意见后,拟定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意见。详见:《@所有开封人,事关你家房子!这些消息一定要知道……》

3个多月来,法制委员会搜集到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省人大代表意见建议200余条,省直单位、地方人大及有关部门意见建议800余条,广大群众、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意见建议500余条,共收集各类意见建议1600余条。

根据收集的意见建议,经认真梳理,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10多次研究,六易其稿,修改近100处。

6月底、7月初,省人大法制委两次召开会议,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修改,形成了《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可以说,目前这个《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吸收了方方面面的意见建议,凝聚了人民群众和物业管理各方的智慧。”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关少锋说。

对于关注度比较高的修改

记者进行了梳理

关键词:妨碍业主大会成立

建设单位未及时报送资料,较高面临15万罚款

成立业主大会,首先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供业主信息等资料。但不少小区在成立业主大会时,遇到过开发商拒绝提供业主信息等资料的情况。

对此,二审稿做出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及时报送所需文件资料。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违反规定,建设单位为及时报送相关资料、不提供筹备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以上15万以下罚款。

关键词:业委会成员津贴

应给予业委会成员适当补贴,支付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般情况下,小区业主委员会成员都是积极性高、热心的业主。业委会的成员在工作中,不仅付出了时间和精力,有时候还要投入经济成本。因此,不少业主也曾建议,应当给业委会成员适当补贴,这样不仅有利于激发业委会委员工作积极性,也能保障小区业委会的长期运行。

记者发现,《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并进一步规定,由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业主委员会成员津贴的来源、支付标准。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还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五至十一人单数组成,每届任期不超过五年,可以连选连任。并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任职条件、提名严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关键词:物业信息公开

共用部位“收支账本”,要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业主一共缴纳多少物业费?这些物业费都花到了哪儿?小区内公用部门经营所得收益多少?很多小区的物业费收支等,成了一本“糊涂账”。

对此,《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新增规定,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下列信息:

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服务电话;

电梯等专业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和应急处置方案;

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和支出情况;

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未按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以上3万以下罚款。

关键词:业主禁止行为

17种行为不可为,包括制造超标噪音等

长期以来,小区内的一些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了广大业主的日常生活、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对此市民反映强烈。为此,法制委员会在《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明确了17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禁止行为,包括:

不得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

擅自架设电线、电缆;

在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存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其充电,在楼道堆放杂物;

随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高空抛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制造超过标准的噪音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违反规定停当车辆、饲养动物等。

此外,对于小区的养犬问题,尤其是烈性犬对老人、小孩造成严重心理负担。建议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具体标准由公安机关规定,并在一年内向社会公布。

关键词:电梯维修

物业未告知业主电梯达到报废条件,较高被罚30万

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履行职责不到位,导致电梯运行不正常,一些小区经常发生故障,卡人、困人、伤人现象时有发生。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宣传、张贴电梯使用常识,引导业主、物业使用人合理使用。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电梯存在性能故障或者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通知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时维修。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技术规范规定的报废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

违反规定,发现电梯存在安全隐患,未采取必要应急措施的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整改,并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电梯达到报废条件,物业服务企业和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及时公示并报告业主,未积极协调依法履行报废业务的,由相关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键词:诚信“黑名单”

对失信物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直以来,物业服务企业没有统一的服务标准和信用标准。此次,《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省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建立全省统一的物业服务市场诚信体系和信用平台,公开物业服务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并规定:对失信物业服务市场主体应当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此外,还规定县级以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诚信档案管理工作。

关键词:小区停车位

空置车位只售不租,处罚5万~10万元

《条例(修订草案)》明确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如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售给本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返还,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每违规出售一个车位、车库,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富余车库、车位可以临时对外出租,但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建设单位对业主要求车位、车库只售不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手续费

《条例(修订草案)》二审稿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最终用户使用的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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