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郑州再出新政

焦点运营一 2018-06-26 11:5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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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已正式出台郑政【2018】33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下简称《补充意见》),用于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历史遗留问题。 “6号文着重解决了那些已获得‘房本’,但仍存有历史遗留

6月25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已正式出台郑政【2018】33号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下简称《补充意见》),用于解决在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出现历史遗留问题。

“6号文着重解决了那些已获得‘房本’,但仍存有历史遗留问题房屋的不动产登记问题,而补充意见则将尚未取得‘房本’,且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纳入了其所涵盖的范围。此外,还覆盖了一些6号文当时所没有涉及到的细节问题。”有业内人士表示,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在全国推广以来,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面,河南及郑州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此次《补充意见》的出台不仅解决了现实中的不少“老大难”问题,更为全省乃至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提供了宝贵的探索和经验。

新政

针对历史遗留问题再出补充政策

6月25日,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从郑州市国土资源局获悉,《补充意见》已于当日正式出台。这也是继河南省国土资源厅于2016年11月下发《关于做好当前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去年7月郑州市政府出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以下简称“6号文”)之后,我省尤其是郑州市直面不动产登记中所存历史遗留问题再次给出政策出口。

《补充意见》中指出,在“6号文”发布实施以来,郑州市已妥善解决了一大批分散登记导致不能正常办理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问题,对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仍有一些问题不断显现。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信守承诺”的原则,针对当前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结合郑州市实际,特制定“6号文件”的补充意见。各相关部门要精简程序、密切配合、提高效率,抓好工作落实。据悉,《补充意见》的适用范围为郑州市内五区、郑东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郑州高新区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符合文件处理范围的遗留问题楼盘或房地产项目,《补充意见》也将从6月25日起生效。

有省外不动产业内资深人士A先生(应受访者要求隐去真实姓名,下同)表示,自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执行以来,郑州在不动产登记领域的种种举措令人关注,尤其是在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方面,更是为全国同行率先“趟出了一条路”。“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难度很大,是不少地方不愿触及的领域,而河南、郑州数次针对这一问题出台解决方案,体现了相关部门的担当意识,值得钦佩。”他说。

声音

覆盖“尚未取得‘房本儿’”且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

“6号文所解决问题的对象,基本上是业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且存有历史遗留问题的房屋,而补充意见则将那些未取得过房屋权属证书,但存在更深层次遗留问题的房屋纳入了解决范围。”对于新出台《补充意见》的主要内容,有业内资深人士B先生表示,于去年出台的“6号文”通俗地说解决了两个大问题:一个是“没有土地登记信息但有房产证”的房屋能不能办理登记的问题,一个是对于上述房屋怎么完善土地登记信息的问题。“但是历史遗留问题不仅仅是‘土地上’的问题,还涉及了很多别的方面,而补充意见便是从登记事务着手,包含但并不局限于解决土地方面的问题。地有问题房没问题的,靠6号文解决;地没问题房有问题的,靠补充意见解决。”B先生说。

亮点

《补充意见》内容概要

此次出台的《补充意见》共涉及五方面的问题,具体包括:“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屋越界超占问题的处置意见”、“关于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郑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前部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及“关于房屋部门直管公房及省直房改房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处置意见”。

其中,关于“关于划拨土地上房产相关问题的处置意见”,《补充意见》区分“新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用地手续、已供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办理首登或首次转移登记、经适房配建商业用房业主已取得房屋产权申请转移登记”三种情况,对经济适用住房配建商业用房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提出解决办法。

关于“关于房屋越界超占情况的处理意见”,《补充意见》以首次登记及首次转移登记两种不动产登记业务类型为区分,分别提出解决方案。对于涉及首次转移登记(购房人首次办理不动产登记证书的),《补充意见》按越界超占的宗地不同情况,区分所跨宗地为“同一权利人、其他权利人、未登记使用权人的国有建设用地”三种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针对“房、地权利主体或用途不一致问题的处理”,《补充意见》提出对于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的,房、地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更正登记。对房、地用途不一致,按照“地随房走”原则,不动产登记部门依据房屋规划用途进行房地一致的不动产登记这样的处理意见。

本文来源:大河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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